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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1006-4931 CN 50-1054/R

 
 
【两会信息分析】城乡医保制度割裂 新体系须城乡统筹
  新华社信息北京3月9日电(记者岳德亮、黄深钢)1998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推进,200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施,2007年,全国启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改革试点。至此,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实现了制度层面的全覆盖。但是,从近几年的实践看,在覆盖面日益扩大、保障水平逐步提高的同时,也显现出制度之间缺乏衔接与协调、参保群体间待遇攀比和重复参保等现象,造成财政重复补助、重复建设和社会资源浪费。参加今年两会的代表委员们认为,须加快推动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整合。

  ——多头管理不利衔接浪费资源

  全国政协委员、民建浙江省副主委卢步东表示,当前医保领域存在多头管理的问题。比如,为做好医保管理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设立了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镇(乡、街道)另设了劳动保障所;卫生部门设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在镇(乡、街道)另设了“合医办”;而民政部门内设的社会救助福利处,承担了医疗困难救助工作。

  这种不同部门分而治之的管理体制,导致本来是“4+1”医疗保障体系中职能相近、内容相关的工作,却有了多个信息管理系统、财务管理系统和经办机构等,既不利于城乡人员合理流动,也不利于政策之间相互衔接,还增加了行政管理成本。

  全国人大代表、民建浙江省副主委车晓端表示,不同部门对医保工作分而治之,除管理机构重复设置外,还出现政府会议重复召开、管理经费重复预算、制度政策重复出台、医疗监管重复开展等众多医保资源重复建设现象,导致医保资源部门分割、无法共享。

  车晓端代表还特别指出,医保基金分散管理、分开列支,违反了“大数法则”原理,利用效率相对低下,运行风险相对较大,没有发挥出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城乡分割多元发展不合时宜

    多头管理、部门分割,一个直接后果就是医保政策城乡多元、复杂繁琐。
  车晓端代表表示,现行的医保政策由参保类型确定,因此,筹资标准的差异性和补偿待遇的复杂性,导致了政策误解和待遇攀比。如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在人均筹资、个人缴费、财政补贴三方面的差异较大,而实际享受的补偿标准却基本一致,使不同参保群体产生了财政补贴标准不公、多缴费吃亏的思想。

  以宁波市为例,全国人大代表、宁波市市长毛光烈介绍,今年将确保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提高到人均230元以上,而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人均补助不低于180元。

  政策多元,就容易导致医保类型交叉重叠、重复参保。卢步东委员表示,现行的参保类型主要以就业、户籍、年龄来确定,但户籍标准具有歧视性,年龄标准造成制度风险范围有限,加上人员身份的多重性、工作生活的流动性,导致参保身份难以界定,个人重复参保、财政重复补助现象较多。

  代表委员们认为,在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背景下,应以新一轮医改和深化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为契机,按照“城乡统筹、资源整合、政策接轨、统一管理”的方向,加快推进医疗保障体制机制改革。

  浙江省已经在方便群众方面进行了探索,有17个县(市、区)实行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全国人大代表、嘉兴市市长李卫宁介绍,他们建设的就是城乡一体的合作医疗保险体系,除了农民能够参加合作医疗以外,城镇居民中间没有医疗保障的所有的人群,也都能参加合作医疗,推行的都是统一的筹资标准,统一的补偿机制,统一的报销比例,统一的报销水平。2009年全市年人均合作医疗筹资已达245元,其中各级政府补助158元。

  ——新医保体系须走城乡统筹路线

  代表委员们表示,改革后的医保体系应该符合城乡统筹的理念。

  车晓端代表建议,构建符合城乡一体化要求的“2+1”医保体系,将现有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未成年人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并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一起构成“2+1”医疗保障体系。因为城镇居民医保、未成年人医保、新农合均属于互助合作医疗模式,具有兼容性;且合并参保类型可以做大基金,根据“大数法则”,可以增强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同时,避免人为的“画地为牢”现象,符合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趋势性要求。这有利于综合利用医保信息资源,提高筹资效率,实时监测医保补偿状况和基金运转安全;有利于更多地体现医保政策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推进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和谐发展;有利于方便参保人员掌握医保政策。

    卢步东委员认为,要推进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制度的有效整合。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加快统筹考虑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的具体实施归口一个部门,比如统一由劳动保障部门或卫生部门管理。同时,统一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筹资机制、起付底限、补偿等级、封顶上限、结报方式,适当减少补偿“档次”和“层级”,打通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衔接通道,实现参保人员自由转换参保类型,在条件成熟时实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全面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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