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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1006-4931 CN 50-1054/R

 
 
山东实施药品网上集中采购 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采买药品

  新华社信息济南12月28日电(记者袁军宝)记者从12月27日召开的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会议上获悉,今后山东省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全省统一药品集中采购,公立医疗机构不允许自行采买药品。

  山东将全面实施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并将于2009年年底前完成第一次采购交易。山东省卫生厅厅长包文辉表示,从2000年开始,山东省各地普遍开展了以市为单位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在实际执行中,出现了各地做法不统一,同一中标药品价格高低相差数倍,配送行为不规范,监管不严格等问题。山东省统一采购平台,统一采购价格,实行直接配送,可有效控制违规购销行为,挤压药品虚高价格,减少药品流通环节,促进政府和社会监督,使药品集中采购真正成为“阳光采购”。

  包文辉介绍,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将采取“限价挂网与备案采购挂网相结合”的挂网采购方式。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药品实行限价挂网采购,采购目录由医院管理、临床、药学、护理方面的1100名专家组成专家库负责筛选和审核;对集中采购后新上市的药品和其他医疗机构临床急需药品,由各市汇总后报省领导小组同意,实行备案挂网采购;由过去的批发企业投标改为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中标后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经营企业配送;医疗机构必须与流通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明确药品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基本药物将单独另行采购,不在集中采购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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